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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因本條而納入規管租賃內的條文(納入條文) —— (a) 對該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均具約束力;及 (b) 在與該租賃的其他規定有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下,在該抵觸或不一致的範圍內,即以納入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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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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