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H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H條

租客提前終止租賃

第120AAZH條

(1) 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可 —— (a) 在不局限該租客根據該租賃藉通知而終止該租賃的權利的原則下;及 (b) 藉給予業主事先書面通知(終止通知書), 在租期屆滿前終止該租賃,而該租賃須在終止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終止(終止日期)。 (2) 終止通知書 —— (a) 可在有關租賃的租期內任何時間給予;但 (b) 不得在終止日期前的30日內給予。 (3) 然而,終止日期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 (4) 租客須在終止日期當日或之前 —— (a) 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及 (b) 清繳根據有關租賃應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所有款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分部 — 終止租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