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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可 —— (a) 在不局限該租客根據該租賃藉通知而終止該租賃的權利的原則下;及 (b) 藉給予業主事先書面通知(終止通知書), 在租期屆滿前終止該租賃,而該租賃須在終止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終止(終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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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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