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該租賃,即使該租賃中有任何規定看來是容許如此終止該租賃亦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該租賃,即使該租賃中有任何規定看來是容許如此終止該租賃亦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