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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業主可 —— (a) 按照以下條文藉給予通知而終止有關租賃 —— (i) 第120AAZ(7)條;或 (ii) 附表7第2部第4(3)條(該條已根據第120AAZF條隱含地納入有關租賃內);或 (b) 按照附表7第4部(該部已根據第120AAZF條隱含地納入有關租賃內),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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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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