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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中 —— 上級業主 (superior landlord)就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而言,指有權享有該分間單位(或該處所)的即時復歸權的人(但有關規管租賃的業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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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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