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客在上級租賃終止時負有限的法律責任
第120AAZK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 (b) 該規管租賃因某項在其上的租賃(上級租賃)的終止而被終止;及 (c) 在該規管租賃被終止的日期(終止日期)當日,該規管租賃的租客(分租客)沒有交回該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 (2) 只有以下的人,可就分租客沒有在終止日期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分租客追討根據第(3)款釐定的賠償(賠償) —— (a) 終止上級租賃的上級業主;或 (b) 如上級業主以書面方式放棄追討賠償的權利——有關規管租賃的業主(下級業主)。 (3) 賠償按照以下公式釐定 —— A 指賠償; B 指在緊接終止日期前,分租客根據有關規管租賃就有關分間單位而應繳付的每月租金; C 指自終止日期的翌日起至分租客交回該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的日期為止的期間(繼續佔用期)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在公式中 —— (4) 如繼續佔用期所涵蓋的月份數目並非整數,則該數目須下捨至最接近的整數。 (5)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可追討的賠償,須由分租客在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的日期後15日內支付。 (6)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根據普通法規則或衡平法原則,就分租客沒有在有關規管租賃終止時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及其在繼續佔用期內就該分間單位侵佔土地,而針對以下的人提出進一步申索的權利(如有的話),現予廢止 —— (a) 分租客;或 (b) 為分租客在該規管租賃下的法律責任提供保證或擔保的保證人或擔保人。 (7) 此外,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就以下情況而針對其他佔用人(在繼續佔用期內與分租客在有關分間單位同住者)提出申索的權利(如有的話),現予廢止 —— (a) 該等佔用人沒有在有關規管租賃終止時搬離該分間單位;及 (b) 該等佔用人在繼續佔用期內就該分間單位侵佔土地。 (8)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儘管有《高等法院條例》第52A條、《區域法院條例》第53條及《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在以下法律程序(指明法律程序)中,不得針對分租客而作出有利於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視何者適用而定)的訟費命令 —— (a) 由上級業主展開,以收回對有關分間單位的管有的法律程序; (b) 由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展開,以向分租客申索賠償的法律程序。 (9) 第(8)款 —— (a) 在以下情況下不適用: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及 (b) 對於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反申索的訟費,並不適用。 (10) 此外,儘管有《高等法院條例》第48條、《區域法院條例》第49條及《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2B條的規定,在指明法律程序中,就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視何者適用而定)針對分租客獲判勝訴的判令而言,在該判令獲得的款項中,不得包括就賠償的全部或部分而給予的利息。 (11) 在本條中 —— 上級業主 (superior landlord)具有第120AAZJ(7)條所給予的涵義; 《土地審裁處條例》 (Lands Tribunal Ordinance)指《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 《高等法院條例》 ((High Court Ordinance))指《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 《區域法院條例》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指《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