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可追討的賠償,須由分租客在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的日期後15日內支付。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可追討的賠償,須由分租客在交回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情況下的管有的日期後15日內支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