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第(8)款 —— (a) 在以下情況下不適用: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及 (b) 對於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反申索的訟費,並不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條
第(8)款 —— (a) 在以下情況下不適用: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及 (b) 對於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反申索的訟費,並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