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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此外,儘管有《高等法院條例》第48條、《區域法院條例》第49條及《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2B條的規定,在指明法律程序中,就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視何者適用而定)針對分租客獲判勝訴的判令而言,在該判令獲得的款項中,不得包括就賠償的全部或部分而給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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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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