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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就該分間單位的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而承擔的收費,不獲有關當局或服務提供者發出獨立繳費單,則本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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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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