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規管租賃的業主,如要求租客繳付有關收費的付還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有關收費的付還,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則除非符合以下說明,否則該業主即屬犯罪 —— (a) 業主是涵蓋有關收費的各繳費單上指名的支付人; (b) 當業主要求付款時,業主有向租客出示該等繳費單副本;及 (c) 業主已向租客提供書面帳目,顯示 —— (i) 該等繳費單的款額(繳費款額),如何就該等繳費單關乎的處所的不同組成部分(其中有關分間單位屬一部分)分攤;及 (ii) 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超過繳費款額。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規管租賃的業主,如要求租客繳付有關收費的付還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有關收費的付還,作為租金以外的獨立付款,則除非符合以下說明,否則該業主即屬犯罪 —— (a) 業主是涵蓋有關收費的各繳費單上指名的支付人; (b) 當業主要求付款時,業主有向租客出示該等繳費單副本;及 (c) 業主已向租客提供書面帳目,顯示 —— (i) 該等繳費單的款額(繳費款額),如何就該等繳費單關乎的處所的不同組成部分(其中有關分間單位屬一部分)分攤;及 (ii) 各經分攤款額的總和,不超過繳費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