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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N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N條

關乎提供租金收據的罪行

第120AAZN條

(1)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收到租客向該業主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7日內,就該租金款額給予租客收據。 (2) 業主須在有關收據中指明 —— (a) 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 (c) 繳付日期。 (3) 業主如沒有遵從第(1)或(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規管租賃的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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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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