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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業主須在有關收據中指明 —— (a) 業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的;及 (c) 繳付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規管租賃的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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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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