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擾的罪行
第120AAZO條
(1) 如任何人非法剝奪分間單位規管租賃的租客對該分間單位的佔用,該人即屬犯罪。 (2) 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循公訴程序被法院定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就分間單位 —— (a) 作出以下行為 —— (i) 作出任何刻意打擾租客或其住户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的作為;或 (ii) 經常截停或不提供為佔用該分間單位作住宅而合理所需的服務;及 (b) 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行為相當可能致使該租客 —— (i) 放棄佔用該分間單位;或 (ii) 不就該分間單位而行使任何權利或追索任何補救, 該人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循公訴程序被法院定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5) 任何人如證明其有合理理由作出有關作為,或有合理理由截停或不提供有關服務,則該人不屬犯第(3)款所訂罪行。 (6) 任何人就第(1)或(3)款所訂罪行被定罪後,法院除可判處刑罰外,還可命令該被定罪的人 —— (a) 向有關租客支付法院認為適當的款項,作為對該租客因構成該罪行的行為而蒙受的損害、損失或不便的賠償;及 (b) 向政府繳納款項以供沒收,該款項不超過於在犯罪當日等同於以下兩者的差額 —— (i) 有關分間單位在空置的情況下的市值;及 (ii) 有關分間單位在前租客管有的情況下的市值。 (7) 在本條中 —— 分間單位 (subdivided unit)包括分間單位的部分; 法院 (court)指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