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循公訴程序被法院定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循公訴程序被法院定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