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P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P條

釋義

第120AAZP條

(1) 在本分部中 —— 主要用途證明書 (primary user certificate)就某處所而言,指關乎該處所的主要用途並採用指明表格發出的證明書; 處所 (premises)指租賃的標的。 (2) 就本分部而言,凡提述署長,即包括(視情況所需而定)符合以下說明的差估署人員:獲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行使為施行本部而授予署長的權力,或執行為施行本部而委予署長的職責。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次分部 — 釋義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