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分部中 —— 主要用途證明書 (primary user certificate)就某處所而言,指關乎該處所的主要用途並採用指明表格發出的證明書; 處所 (premises)指租賃的標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本分部中 —— 主要用途證明書 (primary user certificate)就某處所而言,指關乎該處所的主要用途並採用指明表格發出的證明書; 處所 (premises)指租賃的標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