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分部而言,凡提述署長,即包括(視情況所需而定)符合以下說明的差估署人員:獲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行使為施行本部而授予署長的權力,或執行為施行本部而委予署長的職責。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就本分部而言,凡提述署長,即包括(視情況所需而定)符合以下說明的差估署人員:獲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行使為施行本部而授予署長的權力,或執行為施行本部而委予署長的職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