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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Q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Q條

申請主要用途證明書

第120AAZQ條

(1) 如 —— (a) 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出現爭議;及 (b) 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與該爭議有關, 則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2) 即使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沒有出現爭議,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亦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3) 本條下的申請 —— (a) 須採用申請表格提出;及 (b) 如根據第(2)款提出,須 —— (i) 根據第(5)款提議的日子至少10日前向署長提交;及 (ii) 附同申請費用。 (4) 如申請是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人亦須在申請表格內述明爭議的性質。 (5) 如申請是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人亦須在申請表格內,提議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讓署長可在該日子對有關處所進行第120AAZR條所指的視察。 (6) 在本條中 —— 申請表格 (application form)指供本條所指的申請採用的指明表格; 申請費用 (application fee)指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7) 就第(6)款中申請費用的定義而言,財政司司長刊登的釐定申請費用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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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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