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出現爭議;及 (b) 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與該爭議有關, 則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如 —— (a) 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出現爭議;及 (b) 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與該爭議有關, 則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