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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就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沒有出現爭議,該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亦可向署長申請,要求為該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署長的證明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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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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