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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第3條

本條下的申請 —— (a) 須採用申請表格提出;及 (b) 如根據第(2)款提出,須 —— (i) 根據第(5)款提議的日子至少10日前向署長提交;及 (ii) 附同申請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署長的證明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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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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