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下的申請 —— (a) 須採用申請表格提出;及 (b) 如根據第(2)款提出,須 —— (i) 根據第(5)款提議的日子至少10日前向署長提交;及 (ii) 附同申請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本條下的申請 —— (a) 須採用申請表格提出;及 (b) 如根據第(2)款提出,須 —— (i) 根據第(5)款提議的日子至少10日前向署長提交;及 (ii) 附同申請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