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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R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R條

署長的視察

第120AAZR條

(1) 在署長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之前,署長須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對該處所進行視察。 (2) 署長可在以下日子,進行視察 —— (a) 就根據第120AAZQ(1)條提出的申請而言——署長指明的日子;及 (b) 就根據第120AAZQ(2)條提出的申請而言 —— (i) 根據第120AAZQ(5)條提議的日子;或 (ii) 如視察不能在該日子進行——署長指明的稍後日子,而該日子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視察的另一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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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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