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署長可在以下日子,進行視察 —— (a) 就根據第120AAZQ(1)條提出的申請而言——署長指明的日子;及 (b) 就根據第120AAZQ(2)條提出的申請而言 —— (i) 根據第120AAZQ(5)條提議的日子;或 (ii) 如視察不能在該日子進行——署長指明的稍後日子,而該日子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視察的另一日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署長可在以下日子,進行視察 —— (a) 就根據第120AAZQ(1)條提出的申請而言——署長指明的日子;及 (b) 就根據第120AAZQ(2)條提出的申請而言 —— (i) 根據第120AAZQ(5)條提議的日子;或 (ii) 如視察不能在該日子進行——署長指明的稍後日子,而該日子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視察的另一日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