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視察不能在該日子進行——署長指明的稍後日子,而該日子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視察的另一日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如視察不能在該日子進行——署長指明的稍後日子,而該日子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進行視察的另一日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