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第120AAZS條
(1) 署長在根據第120AAZR條對任何處所進行視察之後 —— (a) 如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或 (b) 如並不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採用指明表格發出通知書,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通知書。 (2) 署長如根據本條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則自該證明書發出的日子起計1年屆滿前,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20AAZQ(1)或(2)條就該處所再度提出申請。 (3) 署長根據本條就任何處所發出的主要用途證明書,就各方面而言(除非證明事實並非如此),是 —— (a) 該主要用途證明書所列事實的證據;及 (b) 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