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在根據第120AAZR條對任何處所進行視察之後 —— (a) 如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或 (b) 如並不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採用指明表格發出通知書,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署長在根據第120AAZR條對任何處所進行視察之後 —— (a) 如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或 (b) 如並不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 —— (i) 採用指明表格發出通知書,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及 (ii) 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通知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