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
第120AAZT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業主及租客已達成分間單位的首期租賃;或 (b) 就有關分間單位而言 —— (i) 雙方以表格AR1達成次期租賃;或 (ii) 根據第120AAW(2)(b)條租客視為獲業主授予次期租賃。 (2)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第120AAQ(3)(a)或(5)(a)條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3) 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業主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 (5) 任何人就第(3)款所訂罪行被定罪後,裁判官除判以可判處的罰則外,還可命令該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時間內,向署長提交有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