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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業主及租客已達成分間單位的首期租賃;或 (b) 就有關分間單位而言 —— (i) 雙方以表格AR1達成次期租賃;或 (ii) 根據第120AAW(2)(b)條租客視為獲業主授予次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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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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