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第120AAQ(3)(a)或(5)(a)條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署長的批署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