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可送達申報表
第120AAZV條
(1)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就任何處所向任何人送達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申報表。 (2) 有關的人須 —— (a) 在署長指明的限期內;及 (b) 以書面, 向署長提供上述申報表所合理要求的詳情。 (3) 如有關的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人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V條
署長可送達申報表
(1)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就任何處所向任何人送達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申報表。 (2) 有關的人須 —— (a) 在署長指明的限期內;及 (b) 以書面, 向署長提供上述申報表所合理要求的詳情。 (3) 如有關的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人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