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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W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W條

署長可要求提供參考文件

第120AAZW條

(1)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要求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提供者),向署長提供任何參考文件。 (2) 提供者須在署長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提供所要求的參考文件。 (3) 如提供者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提供者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5) 就第(1)款而言,提述業主或租客,包括前業主或前租客。 (6) 在本條中 —— (a) 該處所的租賃;或 (b) 該處所的用途, 並包括書面租賃、租金收據、租金冊、帳目及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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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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