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可要求提供參考文件
第120AAZW條
(1)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要求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提供者),向署長提供任何參考文件。 (2) 提供者須在署長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提供所要求的參考文件。 (3) 如提供者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提供者即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5) 就第(1)款而言,提述業主或租客,包括前業主或前租客。 (6) 在本條中 —— (a) 該處所的租賃;或 (b) 該處所的用途, 並包括書面租賃、租金收據、租金冊、帳目及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繳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