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要求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提供者),向署長提供任何參考文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為施行本部,署長可要求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提供者),向署長提供任何參考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