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提供者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提供者即屬犯罪。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如提供者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第(2)款,該提供者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