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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a) 該處所的租賃;或 (b) 該處所的用途, 並包括書面租賃、租金收據、租金冊、帳目及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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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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