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時,署長可由其認為為進入該處所的目的而屬有需要的人陪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條
根據本條進入任何處所時,署長可由其認為為進入該處所的目的而屬有需要的人陪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