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為第120AAZX(a)條所述的目的進入處所,則為施行第120AAZY(2)條而指明的權力如下 —— (a) 視察處所; (b) 對處所進行署長認為適當的量度,及記下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c) 在處所內拍照和錄影; (d) 要求身在處所的人,提供令署長能夠執行第120AAZR條所指的職能所需的協助或資料。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如為第120AAZX(a)條所述的目的進入處所,則為施行第120AAZY(2)條而指明的權力如下 —— (a) 視察處所; (b) 對處所進行署長認為適當的量度,及記下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c) 在處所內拍照和錄影; (d) 要求身在處所的人,提供令署長能夠執行第120AAZR條所指的職能所需的協助或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