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作證
第120AAZZC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 (a) 不得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及 (b) 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到庭。 (2) 只有在為第120AAB(1)(b)條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方可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C條
在法律程序中作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 (a) 不得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及 (b) 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到庭。 (2) 只有在為第120AAB(1)(b)條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方可傳召署長或差估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