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審裁處、裁判官、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交回報表可獲接納為該報表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審裁處、裁判官、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交回報表可獲接納為該報表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