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20AAZT(2)條向署長提交的通知書;或 (b) 以下申報表 —— (i) 根據第120AAZV(1)條送達某人的申報表; (i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5(1)(a)條送達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或 (iii) 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31(1)(a)條送達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或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 而該等通知書或申報表已由有關的人交回署長,其中載有(或看來是載有)該人須給予署長的所有或任何詳情。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20AAZT(2)條向署長提交的通知書;或 (b) 以下申報表 —— (i) 根據第120AAZV(1)條送達某人的申報表; (i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5(1)(a)條送達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或 (iii) 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31(1)(a)條送達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或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的申報表, 而該等通知書或申報表已由有關的人交回署長,其中載有(或看來是載有)該人須給予署長的所有或任何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