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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E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E條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詳情等

第120AAZZE條

(1) 如任何人 —— (a) 根據本部須向署長提供申報表要求的詳情、參考文件或任何其他資料;或 (b) 根據第120AAZT(2)條須向署長提交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以通知署長租賃的詳情, 則本條適用。 (2)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a) 充作遵從有關規定而 —— (i) 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詳情; (ii) 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參考文件;或 (iii) (在提供該等詳情、參考文件或資料時)說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言詞,或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及 (b) 知道該等詳情、參考文件、資料、言詞或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詳情、參考文件、資料、言詞或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3) 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4) 在本條中 —— 參考文件 (reference document)具有第120AAZW(6)條所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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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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