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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人 —— (a) 根據本部須向署長提供申報表要求的詳情、參考文件或任何其他資料;或 (b) 根據第120AAZT(2)條須向署長提交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以通知署長租賃的詳情, 則本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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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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