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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a) 充作遵從有關規定而 —— (i) 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詳情; (ii) 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參考文件;或 (iii) (在提供該等詳情、參考文件或資料時)說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言詞,或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及 (b) 知道該等詳情、參考文件、資料、言詞或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詳情、參考文件、資料、言詞或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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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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