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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F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F條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導致入罪的證據

第120AAZZF條

(1) 如署長根據第120AAZV(2)條要求任何人提供申報表所要求的任何詳情,則本條適用。 (2) 署長須確保送達有關的人的申報表載有足夠資料,令該人知道並獲提醒第(3)款對署長作出的要求,以及該人的回應,可獲接納為證據的限制。 (3) 儘管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如第(4)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則署長的要求及有關的人的回應,均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 (4) 有關的條件是 —— (a) 有關的人的回應,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b) 該人在作出該項回應前已如此聲稱。 (5) 然而,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根據第120AAZV(2)條對該人施加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項要求。 (6) 如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任何人就其回應而被控犯 —— (a) 第120AAZV或120AAZZE條所訂罪行;或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則第(3)款並不適用於該法律程序。 (7) 在本條中 —— 回應 (response)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根據第120AAZV(2)條按申報表的要求所提供的任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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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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