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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的條件是 —— (a) 有關的人的回應,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及 (b) 該人在作出該項回應前已如此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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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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