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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任何人就其回應而被控犯 —— (a) 第120AAZV或120AAZZE條所訂罪行;或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則第(3)款並不適用於該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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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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