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第120AAZZG條
(1) 署長可指明根據本部須予採用的表格。 (2) 署長可在憲報公布根據第(1)款指明的表格。 (3) 署長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接納向其提交但並非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或申請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AZZG條
表格
(1) 署長可指明根據本部須予採用的表格。 (2) 署長可在憲報公布根據第(1)款指明的表格。 (3) 署長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接納向其提交但並非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通知書或申請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