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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明文件 (specified document)指任何通知書(第120AAZJ(2)條所指的通知書除外)、表格、申請書、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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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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