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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0A條

釋義

第120A條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租客 (principal tenant)指政府土地承租人以外,租賃任何處所而且已經或將會將該處所的一部分或若干部分作為一個或若干個獨立租用單位分租出去的租客; 處所 (premises)指任何租賃的標的物; 業主 (landlord)包括(政府除外)有權每隔一段時期就處所而收取租金的人,而就某一租客而言,則指有權向該租客收取租金的人; 署長 (Commissioner)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審裁處 (Tribunal)指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設立的土地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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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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